日前,市政府出台<<姜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文件精神,凡居住在姜堰城区(含开发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个人缴155元/年、人,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个人缴120元/年、人,少年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个人缴60元/年、人(父母有单位的由父母一方单位报销30元)。 补偿标准:不设立个人账户,不享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同一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超过起付段以上分段累进按比例补偿。起付段4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1-1999元的补偿40%;2000-4999元的补偿50%;5000-9999元的补偿60%;10000元以上的补偿70%;补偿总额全年不超过30000元。 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及缴费时间方式等文件也以作说明,该文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王玉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