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现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在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含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请于2008年1月25日前,持身份证和行医资格证,到市卫生局报名并填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经审核后合格者将于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省组织的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 另请各乡镇卫生院(医院)及时将此信息通知给有关乡村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