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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所属类别:政策看台 加入时间:2007-12-30 19:42:03 稿件来源:市人医院刊 作者:市人医院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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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2006年11月10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医疗广告仅限8方面内容,而治愈率等8项内容被明确列入禁止发布范围。
  据介绍,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3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二是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做出了明确限定,三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取得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的,撤消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新《办法》还对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首次做出了明确限定。今后,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办法》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率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时,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新《办法》第三方面的修订,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将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在《办法》实施后前三个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特别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发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卫生部同时要求,做好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整治工作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结合,在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进诚信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实现全面综合治理;密切配合工商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项措施,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积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与方法,促进医疗广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公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理情况,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王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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