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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卫生局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局的2003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增强全局工作人员的中心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制定本系统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引进民资的数额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规模分档计奖:
1、引资100~499万元按0.15%计发奖金。
2、引资500~999万元按0.2%计发奖金。
3、引资1000~2999万元按0.25%计发奖金。
4、引资3000万元以上按0.3%计发奖金。
二、引进资金新建工业企业,计奖时按到帐资金0.5%计发奖金;引进民资用于新建服务型企业,则计奖时在第一条奖励比例基础上提高0.1个百分点。
三、引资者如系本系统职工,则由市卫生局奖励引资者所在单位,在此基础上由单位实施奖励。
四、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单位年度评先的前提,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对招商引资工作有实绩的卫生系统职工,结合工作表现在工作岗位调动及单位年度评先选优时作优先考虑。
六、社会自然人引资新建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大于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200万元的服务企业),除按第二条奖励外,其子女在卫生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可安排一名调入市直差额补助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其子女为医学院校毕业生且符合双选条件的,可由市卫生局直接录用,并与相关单位签订用人协议。
七、对引进外资者根据实际情况、贡献大小,进行特别奖励。
八、鼓励局后备干部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无招商引资实绩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连续2年无招商引资实绩,结合其他工作表现予以调整。
九、凡年内没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局工作人员及市直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得评优。
十、项目奖以通过市验收的年度计发。跨年度的项目,奖金不重复计算。洽谈项目的有关费用,须事先申报,核准报支。
十一、引资者必须明确招商引资部门为市卫生局。引资的实绩以市考核办公布确认的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四日 |